责任有限公司经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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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2, 2014


责任有限公司的经理可以由公司章程里指定或者在另外的协议中指明。他的任命可以是有限期也可以是无限期。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表明经理不会被解雇。在后一种情况下,经理只能通过全体股东的选票解职。 经理有权为公司的最佳利益采取任何行动,除非法律有所限制,经理无权在没有股东授权的情况下出售公司的独家财产。

在不违背上述情况下,如果经理的权限在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他可以有权为公司的最佳利益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尽管需要一个特别的委托书才能参与仲裁协议,但如果经理的权限在协会备忘录中没有限制,他可以在没有该委托书的情况下签署仲裁协议。 这是由迪拜最高法院在164/2008民事判决中提到的。

经理对股东和第三方对他代表公司采取的行动负有法律责任。 这可以表明如下:

A) 对于股东:

所有经理的行为应在其权限内,并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如果经理犯了造成公司和股东损失的不可接受的错误,法律赋予股东起诉经理的权利,此外,他有权要求赔偿,以收回这些损失。 这是由迪拜最高法院在 69/2007民事判决中提出的。

B) 对第三方:

诚然,如果第三方希望从公司索取权利,他应该直接起诉。 作为例外,如果他能证明经理没有法律授权与第三方进行此类行动或欺骗他或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他有权以个人身份直接起诉其经理。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公司经理被解雇或辞职后,他仍需对某些行为负责。 例如,如果他签署了支票,而支票的兑现期在他辞职之后,并且在签署支票时实际上在账户里没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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