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上诉法院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每个发明的产权,无论是文字还是声音都属于知识产权,而无关其形态,目的或重要性。”从这个定义,我们分析得知,知识产权可以是书或画,歌曲或任何新发明的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发明的所有者对其拥有专有的所有权。 因此,一本书可能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其作者可能拥有其合法所有权。 阿联酋法律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公众出版或提供此类知识产权,除非经拥有人事先同意。 因此,如果某人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出版一本书,根据阿联酋法律的适用惩罚是两个月的监禁,或者处以20,000迪拉姆至5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两者兼有。
作者还有权选择如何出版他的产权,除非他放弃他的所有权。 此外,对作者知识产权的任何更改被认为是非法的,作者有权对此类行为提出异议。 然而,只要翻译者参考其翻译,在翻译期间可能发生的翻译改变不被认为是非法的。
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如果知识产权是作者提供给公众的,那么只要后者没有改变其主题或作者的身份,就不被视为犯罪。 这是通过迪拜最高刑事法院规定的,它判决,“被告无罪,因为原告把歌曲记录(这是争议的主题)在互联网上,并对公众给予免费获取”。
在不违反上述情况和作者的非营利目的的发明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可以运用这些版权,因为他们有权利用作者的书籍为公众服务,而后者没有权利反对这种行为。 然而,公共机构的权利受到限制,因为提供作者知识产权的目的应仅限于公共服务。 因此,作者有权在公共图书馆的行为越过这种限制时对其进行抗辩。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将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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