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篇为读者介绍了阿联酋法律的基础和外商投资领域有关的法律和营商的优惠政策等内容,接下来将进一步的讲解具体的投资方式与设立公司或办事处的程序,希望能协助有兴趣到阿联酋特别是首都阿布扎比或迪拜自由贸易区进行投资或设立机构的朋友们。
首先,笔者在此声明文章仅供读者参考,不应被视为Al Rowaad(乐华)律师事务所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如读者对阿联酋相关法律问题感兴趣或要寻求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哈桑·艾莱斯博士:Al Rowaad(乐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目录
附注
根据《2019年阿联酋经济报告》,2018年阿联酋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能力方面全球排名第27位(比2017年上升了3位)。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规模由2017年的103.54亿美元增至2018年的103.85亿美元左右。
阿联酋在阿拉伯世界排名第一,占2018年流入阿拉伯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36%。它在西亚区域占该区域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总额的35.5%,占中东和北非区域每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总额的约22%。
阿联酋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2020年,阿联酋内阁发布2020年第16号决议,确定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条件的经济部门和活动正面清单及其所有权比例。
该决议将122项经济活动列入正面清单。这些活动允许外资拥有100%的所有权。在正面清单中,有3个类别的投资者可以启动其业务。它们是:
(I) 设立普通公司(外资最多持有49%股份)
若参阅相关商业行为的《1994年联邦第18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按照《商业公司法》并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事先找好阿联酋籍公民为合伙人外,不允许任何外国公民在阿联酋直接从事商活动。根据 《商业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因本法和其他民法仅限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公民可以从事商业行为,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要在阿联酋经营商业活动,必须寻找一个或更多的阿联酋籍合伙人注册一家公司,这些阿联酋籍合作伙伴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51%。《商业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在阿联酋设立的所有公司必须采用下列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一)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由两位以上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共同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所有合作伙伴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二)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
公司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公司债务,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所有普通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国民,和外国个人或法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三)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IES)
控股公司是指在国家境内外设立子公司的合股或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持有股票或股份控制现有公司,使其有权承担公司的管理和影响公司的决策。在公司的所有文件、广告和其他文件中,公司名称后面必须有“控股公司”一词。
控股公司的目的仅限于:
(四)公开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_STOCK COMPANY)
公开合股公司是指其资本被分成等值的流通股份,合伙人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向公众认购的公司,股东仅对其在资本中的份额负责。
每个公共合股公司都应有一个商标名称,该名称不得是自然人的名称,除非该公司的目的是投资以该人的名义注册的专利,或者该公司获得商标名称或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同样,在所有情况下,“公开合股公司”一词应附在公司名称的后面。
创立者人数:
五人或以上可以成立一家公开合股公司。
联邦或地方政府或任何完全由其所有的公司或实体均可出资或独立成立一家公开合股公司,并可为其提供少于本条第(1)项所规定人数的资本。
改制为公开合股公司的任何公司可被豁免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创立人数。
公开合股公司的资本条列
公司的发行和法定资本的公开合股公司发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千万迪拉姆,而根据SCA董事会主席的提议,经内阁决议可增加该限额。
(五)非公开合股公司 (PRIVATE JOINT_STOCK COMPANY)
不公开合股公司是指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个且不超过两百个的公司。公司资本被划分为相等的名义股份,在不向公众发行任何股分认购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协议备忘录并遵守本法有关注册和成立的规定而全额缴足其资本价值。公司股东仅在其持有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发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迪拉姆 (5,000,000 AED),并且必须全额缴足,该限额可根据部长的建议由内阁通过决 议予以修订。
(六)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Commercial Companies Law(CCL),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阿联酋公司49%的股权,并且必须始终由一名或多名阿联酋国民持有51%的股权。
根据CCL第(2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最少1人(根据2015年《联邦商业公司法》第8条)组成,最多50名股东,其责任仅限于其所持股份公司的资本。 2009年6月生效的CCL第(217)条最新修正案取消了对最低股本的要求(之前在迪拜为30万迪拉姆,在其他阿联酋为15万迪拉姆),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可以自由决定公司的最低股本。股本可能低于先前规定的底线。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为该业务任命最少一名经理,最多五名经理。经理必须由组织备忘录或管理合同任命,任期固定或无限期。除非协会备忘录另有规定,否则经理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管理权和管理权。没有商业许可证和商业登记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阿联酋从事其活动。
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设立100%持股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负责宣传产品及服务,协助母公司与阿联酋客户的沟通,办事处仅限于促进其母公司的活动,即收集信息并请求由公司总部执行的订单和项目但不得独立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阿联酋籍公民必须被指定为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服务代理人”。若代理人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所有股东都必须是由阿联酋籍公民组成,代理仅承担为被代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不参与投资和管理,更不承担公司经营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阿联酋现在有44个已建或待建的自由区,大部分在迪拜酋长国。自贸区最明显的优势在于,它允许外国公司持有100%的股份,而无需聘请担保人及支付担保费。
特定专业公司可由外国投资者100%拥有,但该特定专业不属于阿联酋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
无论公司成立形式如何,公司成立和商业行为都要遵守联邦和阿联酋的法律。虽然阿联酋有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政府机构,但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最常见的应用是联邦法律文件,如《商业公司法》、《劳工法》和《商业代理人法》。根据阿联酋法律,所有法人实体和其他商业组织必须获得由阿联酋经济部颁发的可更新的营业执照。
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企业相对容易些。自由区(保税区)当局要求最低限度的文书工作和期限。以下是在自由区建立企业的关键步骤。
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企业相对容易些。自由区(保税区)当局要求最低限度的文书工作和期限。以下是在自由区建立企业的关键步骤。
确定你的企业将投资的公司实体类型。在自由区,你可以设立以下两种类型中的一种:
两种类型的公司实体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人数、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你需要向各个自由区(保税区)当局查询可以注册的公司类型。请参阅自由区及其当局的名单。
迪拜多元商品中心(DMCC)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一个新成立的实体,股东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即可以是本地的也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现有的本地和外国公司可以在自由区设立分公司。
阿布扎比的twofour54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在 阿布扎比哈里法工业区(KIZAD),你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150,000迪拉姆 (AED)。
在 DMCC中,成立自由区公司的最低股本为每个公司50,000迪拉姆,每个股东10,000迪拉姆。公司若获发综合贸易牌照,其股本应最少达100万迪拉姆。
在 Hamriya自由区,你可以组建一个股份资本15万迪拉姆的自由区企业(FZE)。
当你决定你的企业应该采取的公司实体类型时,你应该选择一个公司名称。
在大多数情况下,你应该向各自的保税区当局或各自的经济发展局查询有关许可的公司名称,以及拟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已经注册。
根据twofour54自贸区的官方网站,FZ-LLC或分公司的名称中不能使用“阿布扎比”和/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字样。
请参阅本中心的受限制公司名称名单(PDF, 207kb)。
一般而言,经济部要批准申请的公司名称,主要的规定是:
你将申请的营业执照类别视乎你的主要业务而定。
阿联酋离岸公司用于国际贸易和控股,离岸公司的资产受高度的法律保护。投资人只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更值得一提的是,离岸公司实行匿名制,投资人的详细信息不对外部公众公开。外国人可以100%拥有公司。公司可以在阿联酋开设银行账户,资金可以自由流通,在全球进行贸易活动。
阿联酋离岸公司是您在阿联酋投资最经济的选择之一。这些公司只允许国际(非阿联酋)商业活动,并拥有与其他实体相同的大部分法律权利。
这种类型的公司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只须一个办公室在阿联酋开展业务,也可以是用虚拟办公室提供服务,没有营业场所,只有注册办公室和电子邮件地址。(阿联酋的电话号码可以通过Skype服务使用)。
和普通的公司相比,离岸公司不能和阿联酋境内的实体进行贸易活动; 不能在银行,保险等行业进行相关的商业活动; 不能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商业活动; 公司名称内必须显示”责任有限”的字样。此外,设立离岸公司是不能得到居留签证的。法律还规定,离岸公司的注册必须通过拥有执照的注册代理机构来进行。
阿联酋离岸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这个申请注册流程很简单。您只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经营活动范围、最终受益所有人或股东的银行流水证明、护照复印件和水电费账单即可。
如所需的文件齐全,在Ras Al Khaima注册一个离岸公司一般只要2到3个工作日,而且投资者本人甚至不用亲自来阿联酋。他只要将相关的文件邮寄给注册代理机构即可。
开立银行账户(详见下面的阿联酋银行账户说明)-你需要亲自去阿联酋银行面试和提交申请。
自由贸易区有限责任公司在阿联酋(被称为“自由贸易区公司”)-为了用于国际及自由贸易区区域(而非在阿联酋全境)的本地交易及房地产所有权交易的相关业务而成立。
阿联酋自贸区内的公司享有离岸公司的所有特征和所有功能(见上文)。但主要区别和额外的优势是:
只需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只需要提交经营活、银行证明、护照复印件和最终受益所有人/股东及经理水电账单清单)。
名称审批大约需要2天时间。
然后需要许可批准(此时需要提交业务计划)。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取决于具体的业务活动/项目/环境条件。非需要特批的经营活动,审批时间约为1个月以内。
在此之后(许可证批准后),公司注册是必需的。此时,你需要亲自前往阿联酋并签署公司备忘录。
要开立银行账户,你需要去阿联酋参加银行面试并亲自提交申请。
可以为业主和雇员提供居留签证(雇员的签证名额数量取决于所选空间或场所的大小)。处理时间大约为一周。需要亲自到场并接受体检。此步骤可与“开立银行账户” 同时进行。
签证批准后即可领取阿联酋身份证。
阿联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的阿联酋和国际市场准入
如果你需要进入阿联酋当地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合适的媒介。这种类型的公司基本上和保税区公司一样。除了,此类公司51%的股份应由本地居民所有(并另需要获得由商务部经济发展部门批示的预先批准文件)
在阿联酋从事买卖业务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此类公司需要一名本地保人(股东)。保人对51%的股权没有控制权,担保人将合法地放弃这部分股息,以换取约定的费用或回报。
投资部门会根据具体项目、经营活动、规模、经营计划等提出一些条件,如最小空间面积等。上述条件通常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流程与自由贸易区公司申请相同,但需另外提交文件,包括:额外提供(1)投资管理处颁发的预批准文件,并需经过商务部经济发展部门批准;(2)任命生效的股东协议并管理其与本地担保人之关系。
开设银行账户条件与自由贸易区公司一致。
为业主及员工提供居留签证(员工签证名额数量取决于所选空间或场所大小)的条件与自由贸易区公司一致。
阿联酋身份证的获取与自由贸易区公司一致。
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公司是当地的税务居民实体。由于这些公司拥有丰富的本地资产,并且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它们不会受到国际社会(经合组织【OECD】)的“攻击”。这些公司的银行开户程序自然要简单得多,也快得多,许多公司会受到尽职调查的阻碍。毕竟,自贸区的公司是在当地运营的,所有者也是当地居民(包括阿联酋居民、持有阿联酋身份证的外国人、持有居留签证并每年至少来阿联酋两次的人)。
前景:自贸区公司将无限期生存下去。因为它确实是一个具有经济实体的地方实体。它的经营地点是一个更大的经济国家/市场,拥有世界级的区域港口,先进的基础设施,和成千上万的公司在这里经营(而不是在一个小岛上,小岛没有这样的基础设施和市场规模)。
阿联酋离岸公司也得到广泛认可,没有被列入任何“国际黑名单”。但它需要经过当地银行的严格尽职调查。
展望: 从国际角度来看,未来3-5年离岸公司的前景仍不明朗。然而,目前有成千上万的客户在世界各地开设离岸公司。最大的问题可能是在银行开户越来越难了。
阿联酋的《公司法》最近已修订,引入了控股公司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266条,控股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控股公司的目的仅限于:(一) 持有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二) 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和其他形式的融资;(三) 持有经营所必需的不动产和动产;(四) 管理子公司; 及(五)拥有知识产权。控股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开展业务。
根据离岸公司政策设立的公司可被用作地区控股公司或迪拜房地产控股公司。此外,某些结构性融资交易允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发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标准监管环境与法院体制优势。
尽管有上述例外情况,自由区实体通常应该注册在拥有大量公司实体的自由区。大多数自由区都有特定规划的行业或经济集团,专注于吸引和保留,如迪拜互联网城(Dubai Internet City)、迪拜医疗城Dubai Healthcare City)或迪拜媒体城(Dubai Media City)等名称所示。虽然许多阿联酋自由区位于迪拜,但迪拜之外也有许多著名的自由区,包括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阿布扎比哈利法工业区(Khalifa Industrial Zone)、沙迦哈姆里贾自由区(Hamriyah Free Zone)和Ras Al Khaimah自由区(RAK Free Trade Zone)。
打算向阿联酋进口货物/在该国分销货物但不打算在该国维持任何形式的实体的海外公司,通常需要与阿联酋国民或其全资拥有的公司建立了商业代理关系。通过商业代理,境外公司既可增加对当地的专业认识又可避免在阿联酋当地创建实体的高昂成本和困难。
在进口大量货物的海外制造商和贸易商中,商业代理安排很常见。
在商务代理协议下,境外公司与商务代理商双方就销售佣金、经销范围、合作期限等条款达成一致。向经济部办理合同登记的商业代理人可以获得阿联酋商业代理法(1981年第18号联邦法,经修订) 给予的各种保护,包括:
未经注册的商业代理商不受上述限制。只要双方就安排条款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即可。
阿联酋房地产提供了独具吸引力的机遇。全球最具潜力市场已从国际金融危机中完全复苏,带来高租金利益及高资本收益。
阿联酋已赢得2020年世博会主办权,据全球投资银行预测,这将在未来7年为阿联酋带来超过50%的GDP增长 (*巴克莱投资),及每年4%的经济增速。结合本地实行的“市场降温”措施,可保证降低风险,带来稳健的回报。
(1) 预先批准
任何新公司都必须在其所在城市的相关经济部和商务部注册。某些行业在注册前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银行业和金融业需要得到阿联酋央行的批准,保险业需要得到经济部保险专员的批准,制造业需要得到财政和工业部的批准,制药和医疗设备公司需要得到卫生部的批准。
(2) 具体的程序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商会在1976年第6号法令和1984年法令修正后的第8号法令。不管阿联酋人或外国人, 无论是个人、企业和机构, 或操作业务暂时或永久, 所有在阿联酋从事商业、工业、金融和承包工程业务, 他们必须首先是商会的正式成员。这意味着公民和外国投资者,无论是自然的还是合法的,都必须事先获得在阿联酋经营的许可证。
主要适用于阿联酋离岸公司,或不具有阿联酋居留签证的“非居民个人账户”持有人(注:与离岸公司股东不同,自由贸易区股东可以获得居留签证,且其本人及公司不必接受当地银行的尽职调查程序)
境外公司开立阿联酋银行账户手续简单,但由于阿联酋需要维护其金融中心形象和自身优势,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般推荐与两家政府控股银行合作,均为Ras Al Khaimah投资部推荐银行:
Habib银行(hbl.ae) 成立于1841年,活跃于瑞士和卢森堡等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业务灵活,保密,了解离岸业务,与我们有密切的联系。
阿布扎比商业银行(Abu Dhabi Commercial Bank, adcb.com)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安全的银行之一。但就像所有的大银行一样,他们的开户速度相对较慢,而且他们喜欢大额存款。尽职调查相对严格,偶尔也会出现拒绝。但对于自贸区的公司来说,这个过程要快一些。
许多客户选择申请两家银行,以减少被拒绝的机会,同时给自己更多的选择,选择一个银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阿联酋的劳动关系受阿联酋《劳动法》(1980年联邦法律第8号,经修订)规管,法例适用于所有在阿联酋工作的人员和雇员。
阿联酋《劳动法》为雇员提供多项保障,包括制定雇员最低年龄要求、工时、假期和公众假期、病假、产假、雇员记录、
安全标准、终止劳动关系和终止服务离职补偿等。于2011年1月,人力资源和公民职业部首次为不同工种引入了最低工资。
阿联酋联邦劳动法中最重要的规定,是如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雇主必需要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向雇员支付法定的离职金。离职金需要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一笔清付。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有自己的一套离职金制度,但与阿联酋广泛适用有类似之处。
设立一个酋长国的公司,即使是匿名的(海伊玛角是根据普通法规则注册的),也有继承的风险。避免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在公司成立时设立遗嘱并公证,将股份自动转让给继承人。(可选或预先签署的转让文件可交给选定的继承人。)
阿联酋实行自由经济政策,对外贸易进出口自由,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迪拉姆与美元直接挂钩,可以双向自由兑换。地方银行或者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贷款,不需要经中央银行批准;外国公司或者个人可以自由将股息、利息、工资收入和营业利润汇出境外;对商人使用外币没有限制。政府对各酋长国一般消费品(非清真食品除外)和械设备进口没有限制,而政府通过统一招标进口大型项目。
阿联酋实施自由经济政策, 对外贸易进出口自由, 基本没有外汇管制。本国货币迪拉姆直接与美元挂钩, 并可双向自由兑换; 地方银行或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贷款不必经过央行批准; 外国公司或个人可随意将红利、利息、工资收入、营业利润等汇出境外;商人进口用汇没有任何限制;出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不需申报。政府对各酋长国一般消费品和机械设备等进口没有限制,政府大型项目采购则由政府统一招标进口。
阿联酋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联邦和酋长国层面施行法律,打击腐败行为。在阿联酋,贿赂当地官员(包括所有政府常规和内阁职位以及国有公司或政府参股私人公司的雇员)即属刑事罪行。这同样适用于提供、收受和促成贿赂行为的官员,不论他们有否从中得到实际利益。
贿赂的后果
(a)涉及的个人
向履行公职人员行贿或许诺,要求对方行使违反公职作为或不作为,即使对方拒绝贿赂/特权/许诺,该行贿人将被判处最高5年有期徒刑。为受贿者和行贿者说项,提出行贿,请求,接受和承诺的中间人,将被判处同样的刑罚。
在前款规定的任何情形下,违法者将被判处与其行贿/受贿金额等同的罚款且最低罚款不少于1千迪拉姆。向司职的公务人员行贿或索要的贿赂,将被全部没收。
行贿人或中间人在犯罪被揭发之前,主动向司法部门或行政机关检举该犯罪行为的,应免于处罚。
(b)涉及公司/法人实体
任何私营公司,机构,合作社或公共利益组织的董事会成员,经理或者雇员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接受第三方的报酬/特权/承诺,换取自己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违反职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应判处5年有期徒刑。即使他不是故意受贿或者违反他的职份,该罪犯仍然被视为贪污者。即使先行使了违反其职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之后再收受/索取报酬的,该罪犯也将被处以同一刑罚。
尽管有前面讨论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根据个案审查案件,并相应地惩罚负有责任的雇员/实体。在这方面,检察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阿联酋有三个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业仲裁中心和迪拜-伦敦仲裁中心。迪拜-伦敦仲裁中心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伦敦仲裁法庭联合运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的成员国,但外国判决很难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执行。一般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这往往导致再审,并将外国法院的判决作为专家意见加以借鉴。除了在阿联酋普遍适用的诉讼和仲裁制度外,迪拜金融中心实行独立的司法制度,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
阿联酋目前正在升级关键的立法, 特别是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以更好地解决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投资过程中的问题和规范各方之间的关系。
有关当局已在审查关于外国投资、竞争、仲裁、原产地证书、打击商业欺诈、审计专业组织联邦法和商业公司联邦法的草案。
竞争法旨在促进竞争原则,发展一个完全由市场机制统治的竞争市场。该法律旨在使国民经济摆脱对其效率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错误做法,包括违反竞争原则的垄断,并禁止导致垄断的所有类型的行为。它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上次审查阿联酋贸易政策时提出的建议编写的。
该法还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环境,以促进该国的效率、竞争力、消费者福利和可持续发展。
《原产地证书法》旨在根据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重新组织与原产地证书规则有关的立法。新的法律将处理与国货产地和签发产地证有关的各种问题。该法还将允许经济部对那些发放假证件、文件或数据的人进行处罚和罚款。
新的关于商业公司的联邦法律规定,所有公司必须制定一个公司治理的总体框架,以确保股东权利的保护,实现透明度,披露财务数据,并提高公司董事会的效率和诚信。
经济部还与阿布扎比调解仲裁中心(Abu Dhabi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的一些法律专家合作,完成了新的商事仲裁法草案。
解决商业纠纷将适用于新法律,而不是阿联酋民事诉讼法(联邦法律编号。1992(11)。根据新法律,民事案件将由各自酋长国的民事法院审理,而阿布扎比联邦上诉法院将审理国际案件。
该法符合国际仲裁原则,特别是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及其2006年修正案。
在法律和立法的发展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研究和努力,以确保其与国家的一般经济和社会条件相适应和切合。法律的制定需要一系列程序和讨论,涉及几个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
经济部在提出对现有法律的任何修订或起草新法案时,都会提交一份备忘录,征求内阁的同意,内阁在研究该请求后,授权经济部起草法案草案。然后,在起草草案的最终版本之前,该部将起草草案与当地机构或私营部门主管部门共享,以讨论和收集他们的意见和意见,或将其发布在该部网站上。
在这一阶段之后,提案将提交内阁批准,然后提交司法部立法技术委员会,由法律专家从各个方面研究草案,并与经济部协调进行必要的修改。该法案随后送交部长立法委员会,其中包括司法部长担任主席,负责FNC事务的国务部长、社会事务部长、财政部长、环境和水部长以及经济部长作为成员。委员会审查了该法律,并根据该政策作出必要的修正。
由于篇幅有限不能将所有投资相关法律一一说明,若想更详细的了解阿联酉企业/商业法律细节, 请游览阿联酉英文官方网站:-
阿联酋不对个人征收所得税。然而,它向石油公司和外国银行征收公司税。消费税是对通常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害的特定商品征收的税。增值税对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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